乌鲁木齐财务软件讲解解析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 日前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60号)。随后,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《关于印发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〉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9]388号)。笔者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,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行解析。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 根据财税[2009]60号文件,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: 一是按《公司法》、《企业破产法》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; 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。 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59号)规定,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,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(包括港澳台地区),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、分配,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;企业发生合并、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,被合并、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。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 (一)关于清算程序依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清算期间,公司存续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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