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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,企业关注的8个问题!

发布时间:2023-02-22

新疆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,企业关注的8个问题!1.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:条例第十九条**款**)项规定的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,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,具体如下:(一)以直接付款方式销售货物,不论货物是否发出,均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主张销售款的证据的当天为准;(二)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的货物,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;(三)赊销或者分期付款的,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;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,为货物交付日期;(4)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,为发出货物的当天,但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、船舶、飞机等货物生产销售完毕,为收到预付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;(五)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,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。未收到寄售单和货款的,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当天;(六)销售应税劳务,为提供劳务并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证据的当天;(七)纳税人销售本细则第四条第(三)项至第(八)项所列货物,视同销售,为货物转移日。好了,关于新疆财务软件今天就先讲述到这里,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,或对于新疆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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